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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4913JA9D

信用编码:127272670

法定代表人:尹益梅

注册资本:50万元

成立日期:2017-08-25

注册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钢材市场A317、B315、B316、B317号

展开介:我们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主要经营钢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期货交易以及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方式)加工、批发兼零售;钢结构、机械设备的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安装);钢材制作;橡胶制品、水泥制品、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劳保用品、阀门管件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各位来参观指导工作,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络。

资质证照

权威认证· 透明展示 全方位解锁企业实力,让信任触手可及 您好,该企业尚未通过立信认证 去认证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宜昌市铭影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4913JA9D 注册号 452020930503707020937007500460333409767040
法定代表人 尹益梅 注册资本 5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08-25 营业状态 存续
核准日期 2017-10-31  登记机关 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管局
营业期限自 2017-08-25 营业期限至
注册地址 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钢材市场A317、B315、B316、B317号 吊销/注销时间
经营范围 钢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期货交易以及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方式)加工、批发兼零售;钢结构、机械设备的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安装);钢材制作;橡胶制品、水泥制品、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劳保用品、阀门管件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1)

序号 股东类型 股东姓名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详情
1 自然人股东 尹益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查看

变更信息(2)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类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7-10-31 其他 章程备案
2 2017-10-31 其他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钢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期货交易以及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方式)、橡胶制品、水泥制品、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劳保用品、阀门管件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期货交易以及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方式)加工、批发兼零售;钢结构、机械设备的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安装);钢材制作;橡胶制品、水泥制品、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劳保用品、阀门管件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2)

序号 姓名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尹益梅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朱建华 监事

企业年报(8)

序号 年报标题 发布日期 详情
1 2024年度报告 2025-02-20 查看
2 2023年度报告 2024-02-21 查看
3 2022年度报告 2023-02-17 查看
4 2021年度报告 2022-03-09 查看
5 2020年度报告 2021-05-19 查看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8 条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2条)

序号 行政许可文书号 项目名称 许可机关 许可决定日期 详情
1 车11鄂E00712(1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09-25 查看
2 车11鄂E00711(1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09-25 查看
总履约信息(0条) 已履约(0条) 履约中(0条) 纠纷信息(0条) 履约率0.00%
说明:

一、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征信机构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包括履约评价信息,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等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部门、银行等共享。

二、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受理邮箱315@11315.com,本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在20日之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三、如果产生信用投诉或履约纠纷信息,并不代表本征信机构观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信息发布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望信息主体与信息发布方及时沟通,尽早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好双方的信用度。